一、双方情况:
1.1上海新梅基本情况:
上海新梅 即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由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港口机械制造成功转型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历经数年精心打造,“新梅”品牌被授予上海市著名商标,成为沪上适合人居的高品质楼盘的代言。
公司总股本4.46亿股,举牌通告前市值大约22亿左右,大股东持股比例仅11.19%。
上海新梅资料显示,自2003年重组进入房地产领域以来,公司业绩一致平平,主业停滞,而原大股东兴盛却在一系列资本腾挪之后,将上海新梅掏空。
自2012年起先后筹划转型,实际控制人兴盛实业、荣冠投资不断高位减持巨额套现,同时,通过概念炒作拉升公司股价,并套现。
比如,2013年,兴盛发掘石墨烯概念,引入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此举导致公司股价大涨,从2012年11月29日3.26元,至2013年3月5日涨至最高7.45元,累计涨幅高达128.53%。
在兴盛控股上海新梅长达11年的时间里,上海新梅这个曾经的房地产巨人不仅没有继续强大,反而,管理层懈怠,没有能力继续推动上市公司转型。
1.2六家一致行动人情况
六家一致行动人分别是:
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兰州鸿祥”)、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兰州瑞邦)、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开南)、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下称上海升创)、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下称上海腾京)、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甘肃力行)。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兰州鸿祥,其成立于2010年4月,法人孙平,注册资本150万元,孙平出资50万元,曾明辉出资100万元,其主业是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2011年至2013年,其净资产分别为49.8万、49.7万和149.3万,净利润分别为-593.54元、449.62元和-3940.82元。兰州瑞邦的法人也是孙平,其出资60万,占比60%。
上海开南投资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为新近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庄友才。执行董事庄友才、总经理曾勇、副总经理王斌忠和监事李勇,除曾勇长期居住地位江西外,其他三名高管长期居住地为上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商业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销售日用百货、建材、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电子电器、五金交电。
公开资料显示,庄友才1998年在上海创建上海瑞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投资管理、商业地产开发。曾勇亦担任过兰州瑞兴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兰州瑞兴达为上海瑞南企业旗下子公司。
据了解,创业初期的瑞南企业开发经营了“上海瑞南汽配综合市场”,成为汽配流通领域的标杆企业。2001年,瑞南企业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代表上海市卢湾区首批进入甘肃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战略,逐步开始了瑞南企业的品牌创造和房产开发之路。
上海升创、上海腾京均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别为吴清泉和叶军,同在2013年9月5日成立;甘肃力行也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300万元,沈绍海占60%、邓筱梅占40%。
6家一致行动人里,资质相对较好的是上海开南,其成立于2013年10月,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庄友才持股80%,王斌忠和曾勇分别持股10%。
二、案件梳理:
2.1端倪
实际上这场股权“拉锯战”早已出现端倪。2013年11月29日,上海新梅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开始停牌。耐人寻味的是,就在前一天,公司公告称,11月27日接到上海开南通知,截至11月27日,上海开南通过上海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31.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触发举牌“红线”。
其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开南投资在2013年10月买入上海新梅910.4331万股,价格区间4.81元/股~4.95元/股;在2013年11月买入上海新梅1322.0637万股,卖出5768股,成交价格区间为4.62元/股~4.98元/股。
数据显示,开南投资持股的成本为4.91元/股,动用资金10958.73万元,已经超过了开南投资的注册资本。
当时,对于开南公司的举牌目的,上海新梅方面表示,开南公司从未与本公司就公司未来发展进行过沟通。经主动询问,开南公司表示其举牌为财务投资。对于开南公司的举牌动机和后续动向,上海新梅表示将持续关注。但是随后并无更多买入行为,一度引发市场诸多猜想。
2.2 一致行动人浮出水面
2014年6月6日,一场控制权易主的“政变”陡然袭击上海新梅。当日,上海开南等六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上海开南及其另外五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63,523,486股,占总股本的14.23%,超越公司控股股东兴盛实业的11.19%。
上海新梅6月9日晚间公告,当日公司接到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通知,称该公司于2014年6月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持股情况。由于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履行完毕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票将自10起停牌,直至其履行完毕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3 “真相”揭开
6月13日,上海新梅公告了《祥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用了大篇幅来描述了这次权益变动目的,似有“叫板”兴盛实业的意味。
上海开南等六股东认为,自兴盛实业取得上海新梅的控制权以来,在长达11年间,公司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并未得到提升。同时,兴盛实业还不断借助新材料、白酒、文化传媒等热点题材高位减持巨额套现,2013年公司更是亏损2672.85万元。上述种种举动表明其已经对上市公司转型失去信心,或没有能力继续推动上市公司实现转型。
基于上述原因,上海开南等六位股东结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旨在期望通过一致行动以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和影响力。
六位结盟股东进一步称,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组。同时,未来12个月内有意向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2.4 六家一致行动人涉嫌违规遭调查
从入股时间看,6家一致行动人均集中在2013年10月和11月底之间突击购买上海新梅,其中只有兰州鸿祥在2014年6月购入1185.75万股。
尤其是上海开南在2013年10月和11月,合计买入上海新梅2232.5万股,价格区间为4.58-5.22元/股。当时的上海开南举牌后出具了权益变动书,否认有一致行动人。不过上海新梅的董秘表示当时也关注到股东名册里有几家新成立的公司,但上海开南说跟这些公司没有关联性。
种种迹象都在指向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的形成时间或早于此次披露时间。如果在上海开南举牌前,他们已经是一致行动人了,会被监管层认为这种是侵害股东权益行为和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6月10日,6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交所信息披露问询函,要求继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日,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事项,证监会对6家一致行动人实施立案调查。
2.5 股权争斗白热化,打响攻防战
作为原第一大股的东兴盛实业仅占股11.19%,为维持公司控制权,上海新梅在5月31日发布公告修改多项公司章程,意欲狙击六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12日发布一则补充公告,对此前披露的拟修改公司章程公告进行补充。其中最为明显的一条,便是在股东持股时间上增加限制,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新增条件“必须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从上海新梅定期报告中可知,前述6股东持股时间均不足一年。同时,对于股东大会表决行使累计投票制的股东,上海新梅同样设置了连续12个月持股的要求,并且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另外,上海新梅严格限制了换届和非换届情形董事会更换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董事长当选的董事同意票比例从二分之一上调为三分之二。
很明显,上海新梅发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目的就是设置诸多限制条件反击兰州鸿翔等一致行动人。
这六个股东也不甘示弱,正式公布《权益变动报告书》,表示将通过一致行动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和影响力,以股东身份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维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这标志着上海新梅“大股东”之争进入白热化阶段。
《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上海新梅这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违反《公司法》规定,剥夺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阻碍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帮助上市公司摆脱现实困境的合理诉求”。
对于上海新梅5月31日修订章程的目的,上交所曾发函要求上海新梅说明四项章程修改的依据,核心是要求上海新梅出具修订章程中“必须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的依据。
上海新梅为回应上交所要求,只得再次修订 《章程》 ,但于6月12日发布的补充公告中,前述“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条件依旧在列。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海新梅上述所有条款,需待股东大会投票后,方可决定去留,但是有股民反应,本次股东大会因上海新梅不提供网络投票,部分中小股民可能无缘此次表决。
国浩的两位律师为上述修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条款修订系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权益而对原章程所作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作出禁止性规定。”
2.6 上交所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战事稍歇
2014年6月20日,上海新梅公告,上海新梅公告,因市场对该项议案存在不同看法,为保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取消2013年度股东大会原计划提交表决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上海新梅董事会接到公司股东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来函,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撤回其所递交的《关于免去张静静公司董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2.7 6项议案遭到股东否决
6月25日,上海新梅2013年度股东大会在上海青浦淀山湖畔的一个度假村举行,位置偏远。据了解,上海新梅股东大会一般都在闸北区新梅大厦举行,而此次会议却选在了离新梅大厦近六十公里的市郊,距离最近的地铁站尚有四十公里的车程。
据上海新梅统计,共有26位股东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股份合计1.184亿股,占上海新梅总股本的26.5257%。
上海新梅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当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86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613亿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84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532亿股。
表决结果显示,在8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仅上海新梅《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通过,其余6份议案均遭到否决,包括《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支付2013年年报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
不过,上海新梅仍然在公告中强调,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果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在被立案调查期间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则表决结果将在不计入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数之后重新确认。
若证监会最终判定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举牌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则,那么,举牌人的股东权利将会受到限制;但如果证监会判定举牌人行为合规,那么,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有权利再次提交罢免上海新梅董事长的议案,并有权利提出进入公司董事会。
三、 其中收购与反收购措施的投行界与律师界讨论
上海新梅关于之前的修改和相关法律意见书在投行界和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
3.1
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31日公告将修订章程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有股民提出上海新梅为股民投票设下障碍,其依据是第一,公司明确 6月25日将召开的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第二,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设在“上海市沪青平公路8185号”,与公司住所地相距甚远,不方便股东前往。其中最关键在于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与其章程相悖。
《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提到,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情形共有十条,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等。
本次补充公告中,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该条款还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海新梅称该条款修订系为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原章程所作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上海一位资深证券律师认为,上海新梅的修订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102条没有为持股3%以上股东设置持有期限,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而上海新梅的修订限制了股东的权利。一般讲,公司章程不需要律师出具意见,国浩的意见显得“画蛇添足”。
上海新梅董秘何婧则表示,公司对章程的修订比较慎重,就请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修订后,不是不允许持股3%以上的股东行使提案权,而是对持股时间进行限制。不然,有些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或者前一天买入,然后就进行提案,纯粹是为了恶意目的,对公司治理不利。
上海新梅并不是第一家给公司法102条加上期限的上市公司,但应该是附加期限最长的一家。在2014年的公司章程中,招商证券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海马汽车规定“对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作出决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鸿高表示,“目前业界对公司法102条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是强制性规范,有人认为是任意性规范。这里面其实有个误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相关性,但公司法管不了那么细。股东大会只要通过、符合程序,公司章程就可以施行。”
“上述情况不能从公司章程的合法角度看,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涉及到大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将提案权的股权设置那么长。”胡鸿高认为。
3.3
事实上,在下午3点半的计票环节,新晋大股东和新梅的工作人员对于新晋6股东的一份授权书是否有效而陷入僵局。起因是兰州鸿祥方面给张某的一份委托书,其共1600万余股的持股数,在后面的文件填写当中却变成了845万股,前后不符。在场计票律师指出,现场投票数据如果不上传至上交所,最终结果就无法出炉,而六股东上午已参与网络投票,因重复投票无效,现场投票可不录入。6股东方面坚持将现场投票录入,而由上交所方面来筛选无效投票,新梅方面则因需委托书公章和委托人本人在场,拒绝将该票录入系统,双方一度剑拔弩张。
四、个人思考
1.一次成功且高效的收购行动,除却前期的设计和理论支持之外,更为重要的应该聚焦在操作的合规层面,不论是新梅案例还是之前已有过的其他案例,往往差池都出现在及其细微的地方,这就要求在收购之前,必须吃透《收购办法》、《重大重组》等文件以及收购目标的公司章程等相关的条款。
2.在收购过程中充分发挥小股东的积极性与支持,也举足轻重,从案例来看,众多的中小股东长期处于不论是信息还是利益的劣势地位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对于这些公司现有管理层、大股东,中小股东们有着雪亮的眼睛,他们需要的就只是一个契机,一个能够与大股东对抗的方阵,以及能够揭示公司既得利益者们的面目的机会。
CopyRight @ 2002--2014 北京昱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100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