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
一、案情梳理
案前双方基本情况: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器经营。胜利股份于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集团24.17%、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3.36%、泰和基金1.37%、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0.67%。
广州通百惠公司主营企业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和网上企业孵化器,并拥有一系列网站,公司在投资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网络工程等领域因其一流的经营团队和员工队伍而游曳自如,且管理层大多受过美国MBA教育,大部分毕业于美国名校的电脑和金融高手,最低学历为大学本科,并拥有广州和深圳两个研发基地,此时的通百惠正欲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他们缺少的就是一个契机。
开端:
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后,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并于次日予以公告。这一消息对于刚完成2亿元配股收款、正踌躇满志的胜利股份来说无疑是一声惊雷,因为这意味着公司的控制权要被人夺走。于是,股权之争拉开序幕。
股权之争迅速激化:
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
2000年3月3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领先通百惠1.57%转而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
3月4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有异议,决定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
3月7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第六大股东润华集团和第九大股东深圳中广银公司均为胜邦公司的股东,胜利集团和润华集团及胜邦企业另一股东三联城建总公司又同是山东联大集团的下属公司,而且胜邦公司法人代表和胜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都由徐建国一人担当。胜邦公司的筹码因关联持股而大大增强,股权之争进一步激化。
争夺进一步激化,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亮相:
胜邦和通百惠分别公告,继续增持股份。
胜邦在2000年3月9日受让东营银厦工程公司146.25万法人股,同时又在二级市场购入 289.35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63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2.89%。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7. 35%和16.66%,胜邦仅以0. 69%的微弱优势居于第一。由于在胜利股份的大股东中,胜邦的股东之一润华集团还持有3.36%的胜利股份,胜邦另一股东深圳中广银投资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胜利集团的7.51%,胜邦实际可支配29.16%的股份。这样,胜邦与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个百分点,而是相差约13个百分点。
3月16日,公告显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宏和景阳)进入前十大股东,其中同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万股,占总股本的4.88%。
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体上打出“你神圣的一票决定胜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广告,并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胜利股份的流通股超过50%,大量散户的立场将对控制权的转移起决定性作用。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通百惠对这一征集方式立即作出汇报。
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征集活动违规,并停止征集委托书,同时提出新的董监事人选名单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提案。
3月2 7日,胜利董事会同意双方提案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但增加了只能选其中之一进入表决的办法。
3月27-29日,通百惠再次大规模地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通百惠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引起中小股东的共鸣,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2625.7781万股,占总股本的10.96%,与会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胜利股份法人股3630万股,共持有6255.7781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23958.8758万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17267.744万股的36.21%。委托书授权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参与控制权之争的筹码。
股东大会风起云涌:
2000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由于胜邦与通百惠各自提出一个排他性的董监事提案,于是胜利股份董事会提出一个两轮选举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新选举办法在股东会上的赞成率仅为49.32 %,关于第三届董监事候选人提名的两份议案均未被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暂时休会。
3月31日,董事会提出董监事候选人新的产生办法,该办法把董事会和通百惠双方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合二为一,作为下届董监事成员的候选人的名单。该提案将候选人的范围限于胜利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及通百惠提交的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股东在正式投票选举前,从双方推举的19名董事选举人中选出得票最多的11人,这11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交表决的董事候选人。监事选举方法亦同。
通百惠拒绝参加投票表决,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实行等额选举,而新办法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有19人,超出章程规定的11人,属于差额选举,有违公司章程,应属无效。鉴此,通百惠提议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解决相关问题。大成基金代表和一些股东也表示了对新办法的意见。但在尔后的股东发言中,大多数发言均对通百惠持否定态度。新的选举办法以51.05%的比例通过,最终对胜利董事会的提案进行表决。在最后一轮选举中,胜利股份以3月30日出席股东大会的1.7727亿股中的9707万股(即以51.05%)的微弱优势,选举产生11名候选董事中的6名,5名监事中的3名。这6名董事成员中,通百惠及其所代表的2500名社会公众股东无一人当选。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3月31日股东大会的投票人数明显少于前日。3月30日到场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8人,代表股数1.7727亿股,但3月31日截至下午3:30分,实到股东83人,代表股数9707万股。不过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份基数仍按照3月30日的1.7727亿股计算。3月31日的股东大会除部分股东离场外,通百惠也未参加投票。
控制权之争尘埃落定:
2000年4月4日,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予以了公告,至此通百惠与胜邦的表决代理权之争,以胜邦继续掌握胜利股份控制权暂时告一段落。
2000年5月 29日胜利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补选董事中有一名通百惠成员。
2002年 , 胜利股份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顺利实施了MBO。从2002年7月至11月,从中高层管理人员成立注册资本为1.1亿元的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18%,到胜利投资协议受让胜利集团国家股持股6.85% , 到胜利投资受让胜邦集团法人股持10.8%,再到胜利投资从二级市场购入流通股持股18.12%,胜利股份经营者直接控制的胜利投资成了新的第一大股东。
二、关于股东委托书征集的一些法律点
关于股东委托书征集:
胜利股份作为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收购的首例,显示出这种方式对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力保护。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长期以来,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占很大比重。居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在理论上享有和大股东同等的权利,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其分散性,其意见根本不可能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致使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淡漠以及能力受限,即“股轻言微”。作为反映中小股东意志的委托书征集方式具备相当的可操作性,能将股东个人表决权集合并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产生一定约束力和影响力。
委托书征集优化了股东投票权的行使,并且使股东投票权不限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的运作,依附委托书征集的运作,在公司控制权市场积极发挥作用,成为与股份收购并列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重要运作机制。
从我国目前委托书征集的实践来看,已有在野股东通过委托书征集反对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侵吞中小股东利益,但是通常仅是一种“示威的姿态”,难以实现预定目的。委托书征集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从已发生的委托书征集来看,还未有征集人通过委托书征集成功改选董事会的实例,至多只是表达了股东的异议,给公司董事会施加压力,迫使董事会同意异议股东的部分主张或达成妥协,目前委托书征集这一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对公司治理发挥的作用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偏低的股权结构。
胜利股份案中某些法律点:
(1)授权过于笼统概括:
通百惠委托书授予代理人对全部表决事项包括任何临时提案都可按自身意愿进行表决,很显然通百惠是想尽可能多地收集完全支持它的委托,却无形中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忽视了股东(授权人)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没有给股东任何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对于通百惠所提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授权人如果签署了此份委托书,则只有照单全收,没有任何选择和挑选的余地,这对于股东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规范
通百惠虽然也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刊登广告,宣传其投资理念,号召投资者支持其行为,然而这一切均不是征集投票委托的必要法律程序,换言之,该公司所有信息发布均不构成投票委托书的一部分,严格说来对其代理投票时的取向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使得授权人(股东)的知情权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同时也对授权的后果更感到不可捉摸。
此外,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此前,通百惠未向证券监管部门事先报告,曾在网站上作广告宣传, 属于信息披露行为, 且有可能在今后征集到25人以上的股东授权该公司,故属于违规行为。
(3)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
由于3月23日是股权登记日,而3月30日就要召开股东大会,这中间只有四个工作日可以用来进行委托书的收集与核实工作,显得十分仓促,势必给实际的操作带来许多技术性的困难,而且,通百惠3月27日才开始委托书的征集工作,本案的许多委托书是用传真的形式发至通百惠,虽然通百惠请公证机关对传真进行了证据保全,然而对传真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是有一定难度的。在实际操作中,就产生了双方律师就委托书的真实性发生争执的情况,也有因传真模糊而无法认定有效的情况,这也为整个投票委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带来极大的隐患。
就胜利股份案对于“阳光化”操作的一些启示:
在胜利股份一案中,公开征集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如何披露有关信息?
中小股东如何树立正确的理念,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进行委托?
当一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存在多种意见时,可否有多个公开征集人存在?
表决权委托如何防止被二级市场炒家利用,最终危害上市公司的发展?
征集委托书是否可以有偿,征集过程中如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误导、不正当劝诱股东有何法律责任?
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均无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就真的是法不禁止即可行?或者参照国外成熟市场、严格、规范要求,以避免失败甚至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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