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宝能、深铁齐否认万科转成国有控股企业

更新日期 : 2016-07-13 09:53

2016年07月12日20:13 新浪财经

7月8日,万科A(17.920-0.20-1.10%)收到深交所关注函。经函询,“华润、深铁将溢价收购宝能系所持有的万科股份,华润、深铁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东,万科将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之传闻并不属实。

  附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27 号)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华润、深铁将溢价收购宝能系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华润、深铁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本公司将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媒体传闻”)。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2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上述媒体报道是否属实,如属实,相关方是否遵守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3 条的规定,并请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就上述媒体传闻,公司已分别向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进行书面函询。

  华润回复称:“有关多家媒体报道的‘华润、深铁将溢价收购宝能系所持有的你公司(万科)股份,华润、深铁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东,你公司(万科)将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之传闻并不属实。”

  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回复称:“有关媒体报道的‘华润、深铁将溢价收购宝能系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华润、深铁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公司将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传闻情况其中涉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和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道内容并不属实。”

  深铁回复称:“经核查确认,本公司不存在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溢价收购宝能系所持贵公司股份的行为或类似筹划,除贵公司已经披露的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外,本公司无其他任何对贵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是否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事项的筹划。媒体有关本公司的报道不属实。”

  综合以上相关方的回复,有关媒体传闻内容不属实。

  2.在自媒体发布信息前,你公司就上述媒体报道向有关当事人的问询情况,以及你公司的行为是否遵守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4 条和第 2.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回复:

  (一)在自媒体发布信息前,公司就媒体传闻向有关当事人的问询情况

  7 月 7 日晚,当公司获悉媒体传闻后,即向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实是否存在媒体传闻所述之情况,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示不了解媒体传闻所述之情况。由于无法查明该媒体传闻的最初来源,公司无法确认媒体传闻的可靠性,同时考虑到近期有关公司的不实报道、传闻较多,而当时已是下班时间,公司未在当晚向华润、深铁及钜盛华正式发函询问媒体传闻的真实性。当天晚上晚些时候,一些看到传闻的公司员工、合作方致电公司询问具体情况,公司根据当时问询的情况,于当天晚上 9:09通过《万科周刊》官方微博发布“对于网上这条传言,万科集团毫不知情”的信息。

  (二)公司行为是否遵守《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4 条和第 2.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4 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5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7 条,重大信息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 月 7 日晚,公司根据当时问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于当天晚上 9:09通过《万科周刊》官方微博发布“对于网上这条传言,万科集团毫不知情”的信息,公司理解,该信息本身应不属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 月 8 日下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公司于当日下午即分别向传闻所涉及的华润、钜盛华和深铁进行正式书面函询,确认媒体传闻是否属实,并于 7月 11 日陆续收到华润、深铁、钜盛华及前海人寿的书面回复确认媒体传闻与事实不符。据此,公司认为,公司在关注到媒体传闻后次日即向有关方面发函了解真实情况,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5 条第一款之要求。

  综上,公司的行为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4 条和第 2.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3.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考虑到近期社会上有关公司的报道、传言较多,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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