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下)

更新日期 : 2016-01-19 01:30

转载——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下)


   在日本,企业相互交叉持股严重。以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证券市场上个人持股人数占全部持股人数之比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但是其持股股数比率仅占全部之百分之四左右,而近百分之七十六的持股比率为各种法人持股。[34]企业间交叉持股严重,不仅使小股东难于参与公司治理,而且使大股东也难于反对公司董事会。互相持股的公司经常相互授予代理投票权,赋予相对方的公司法律顾问代为行使投票权。公司的债权人也持有大量的公司股份,也通常照此行使代理投票权。

   因此,在委托书征集活动中,公司的大股东与公司往往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形成相互间的共同利益,他们倾向于维护集团的稳定和与集团的其它成员合作。交叉持股阻止了大股东采取反对公司董事会的立场。大股东通常给予公司董事会空白委托书。原因在于:交叉持股多发生在商业伙伴之间,相互采取反对立场将使组织内的成员处于囚徒的困境,相互报复,从而损害集团的整体利益。因而,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某一大股东采取反对公司董事会的立场意味着对合作的放弃将损坏公司的声誉,受到集团其它成员的排挤。相比之下,大股东更愿意通过集团总裁委员会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非正式对所持股的公司实施影响。公司集团以外的其它股东也很难通过委托书征集活动获得发行在外公司投票权的支持影响公司治理。金融机构持有将近一半的日本公众发行公司的股份,另外四分之一的股份掌握在发行公司的供货商或客户手中。公众股只占发行在外股份的四分之一。更重要的,由企业集团内其它成员持有的股票占到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的一半。

   因此,基于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美国式的企业争夺战,在日本较少发生。因此,在日本,委托书征集在实践中,往往是上市公司为满足召开股东大会的可能形成要件,特别是指出席与会的人数(定足数)而进行委托书征集。

······


具体详情,见文件下载:

转载——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下).pdf

<<返回列表页

CopyRight @ 2002--2014 北京昱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100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