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PE入场,国家队狼来了银监会主席讲话透露的只是冰山一角

更新日期 : 2016-09-19 09:37

       日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再次点燃银行系PE的蠢蠢欲火。

  如你所知,利息收入在商业银行整体收入构成中的比例。即便是互联网金融等新势力的出现,对商业银行传统利差模式影响有限,但银行自知趋势不可逆转。

  居安思危之下,拓展新业务,比如大力开展新兴中间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普遍共识,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就是新兴中间业务之一。

  加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已被允许开展创投业务,但拥有我国最多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却受限于禁止混业经营的现行法律体系,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储户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银行很少参与股权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却为银行做股权投资预留了政策余地。而此次银监会主席的公开表态,或将撕开“国家另有规定”的口子,银行能够规避合规问题,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尚福林表示,将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创业股权投资,通过并表综合算大账的方式,用投资收益对冲贷款风险损失;同时,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投、怎样贷、业务模式怎样设计,切实管控好投贷联动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做到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优势互补和取长补短。

  尚福林说了,传统投行业务靠投资成功的高回报率来覆盖风险和实现盈利,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完全不一样。为利用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银监会研究提出了投贷联动,以解决以往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难以深度结合的问题,更好支持高科技创新企业,充分利用银行自身优势来推进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发展。目前,已经有10家银行和5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探索建立服务科技创新的投贷联动机制。

  在投贷联动方面,今年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央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以及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五个地区开展试点,首批十家试点银行中的七家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包括国开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天津银行北京分行以及浦发硅谷银行北京分行。这是全国金融机构参与投贷联动最密集的地区。

  在十家试点银行之外,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多家银行加大了对科技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已在尝试或低调筹划设立投贷联动相关业务部门。“试点银行会有更多的业务创新模式,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不同的考核方式。”

  1.混业经营下的银行投资机会

  1993年以前,中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之后的几年间,中国一直处于从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的过渡阶段。中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业;另一方是金融业内部的分业,即银行业、保险业、投资业的分业。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自此,商业银行就在法律上正式进入分业经营阶段。

  而1998年的《证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金融分业的原则,这不仅标志着“金融分业”体制立法工作的完成,而且明确了实行以金融产业分离和金融机构分立为基础的“金融分业”制度。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严格的“金融分业”制度开始有所松动。2003年12月27日颁布的新《商业银行法》,把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条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8年12月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允许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者其子公司提供并购贷款。由于股权并购是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此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银行可以为股权并购提供专项资金。虽然商业银行发放的并购资金在本质上仍然为银行贷款,但是该资金实际上可以被并购方用来直接支付并购的交易对价。

  鉴于上述《指引》的出台,部分商业银行便开始寻找与PE的合作之路。对于大部分商业银行而言,在缺少政策性银行的特殊待遇以及国有银行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优势条件下,通过为PE提供并购资金、财务顾问、投贷联动等综合服务的方式参与PE投资,便成为一个重要的“曲线救国”方式。

  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挂牌后,浦发银行又率先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开展股权基金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缩短了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的距离,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于直接投资PE的渴望。

  此后的2007年和2008年,银监会分别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4年8月27日又进一步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从而打破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禁令,为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介入信托、融资租赁业务的混业之路扫清了障碍。

  但从2013年开始,银监会开始加大了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的监管力度。年初时,银监会在其网站上明令禁止银行业“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为此大部分商业银行暂停或放缓了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资合作,但夹层基金,即股权与债权集合的募集工作尚在运行中。

  截至2015年底,共有17家商业银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牌照。其中,以部门总经理为法人代表的银行为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5家上市银行;其余12家银行的法人代表为该行董事长。

  从主要管理基金类别而言,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江苏常熟农商行、富滇银行、苏州银行9家银行申请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宁波银行、包商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4家银行申请的是股权投资基金;平安银行、南昌银行、九江银行、徽商银行4家银行申请的是其他投资基金。

  而因为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商业银行以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名义承担法人主体资格,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牌照,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程序上的瑕疵。

  基于这种微妙关系,上述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多家商业银行收到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媒体报道说。

  2.商业银行如何从事PE业务?

  虽然存在诸多障碍,但商业银行仍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频频试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主动拓展股权投资业务。目前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两类:

  曲线直投PE

  在现有中国银行体制下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外,其他商业性银行还不能直接参与PE投资。

  相对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参与相对直接。2009年3月,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成立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中国进出口银行持股50%。

  2009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注册资金35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PE)、直接投资、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先后设立或联合设立了中国-瑞士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以色列华亿创业投资基金、中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

  由于采取该种模式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基本属于政策银行独享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更多是通过在境外设子公司等渠道杀入PE领域。银行开展PE业务一般采取迂回“直投”模式和间接模式。直投模式是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PE业务。建银国际首开先河,在香港设立建银控股然后返回境内开展PE业务,这种方式也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曲线PE的常用手段。目前,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等都在香港设立了从事直投业务的子公司。

  而在这一模式下,近年来借道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介入PE业务的便捷路径之一,各商业银行均积极通过在港子公司参股相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的设立需经过国务院、发改委和银监会三部门的审批。

  早期时,中国银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2亿人民币,中银国际持有48%的股权相对控股。此后,工银国际与江西省政府合作设立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合资公司,由工银国际与江西省当地的投资公司各占50%,首期募集规模10-20亿人民币。

  另外,建设银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建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了建银国际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业务。PE基金业务将是建银国际未来业务的重要增长点。目前,建银PE基金已设立文化基金、航空基金、环保基金等。

  通过子公司模式发起和开展PE业务,是商业银行PE业务的典型模式,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规避《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同时也可以满足银监会的监管规定,是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行之有效的业务模式。

  综合金融服务

  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无论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PE与银行之间的融合越来越深。随着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不断升级,银行也需要不断考虑业务,将1.0版本的综合金融服务系统创新升级到2.0,具体来说,双方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合作:

  1.资金募集方式。该方式通常通过银行的私人银行进行,在募集资金业务中,银行既可以获得募集金额的佣金,也能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分成。

  在融资方面,商业银行的传统做法是担任财务顾问角色,在本行的私人银行或财富管理中心等部门为基金寻找潜在投资人。其实,从企业多元化融资角度考虑,为基金建立海外融资平台也可以作为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尝试。还有一些商业银行正在尝试结构性融资,把一些大型机构投资人作为优先LP,把社会资金作为劣后LP。通过股权基金投资到项目上,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这种结构化融资适合大型产业基金和基础设施基金。

  2.资金托管方式。该方式贯穿PE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各个阶段,此时银行可以与股权投资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为其提供包括资产保管、运作监督、资金清算、股权登记与变更、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资讯报告多项服务。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方面,托管人相当于基金的财务大管家,提供基本的增值服务,包括做资产保管、资金清算等。监督核查是托管衍生出来的增值服务,比如复合会计,银行和基金各自对企业进行做账然后对账,发现问题后由银行负责调账。一般内部是以银行为主,但是工商年检的时候是以管理人为主。分账户管理是另一类衍生服务,主要是负责基金各个LP的账户,可以让其了解本金的损益情况、投资过程中所承担的费用等。

  3.投资方面。在投资方面,银行主要利用多年积累的项目库资源优势,通过银行客户经理,将基金和企业进行对接;在投后管理方面,银行凭借多年贷后管理体系和经验,帮助基金做企业财务上的监控;在退出方面,银行可以提供投行服务,帮助基金找下家进行上市、并购等方案的咨询。

  4.投贷联动方式。该方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和PE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商业银行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投贷联动的首创者也是浦发银行,主要做法是给每个基金配比一定的贷款额度,额度多寡视基金规模大小而定,少则千万,多则上亿,平均每只基金的额度在1亿元左右。如果基金投资项目是在外地,银行各地分行统一将项目清单交到总行,总行再分发到各地分行,由所在地分行跟进,这种模式已经在全国推开。

  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也有类似业务。比如招商银行的“千鹰展翼”计划,该计划中的“投融通”产品就是能够实现企业PE股权投资资金的提前进入和无缝转换,促成企业、PE和银行三赢的融资产品。其典型案例是招行上海分行为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1.5亿元的授信额度,满足其旗下被投资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

  5.提供财务顾问及其他配套综合服务方式。该方式中包含了更多的创新型业务,据公开的信息显示,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已能够利用其金融体系,为基金、基金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层次、专业化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从而参与PE投资。

  6.未上市企业的估值体系也是各大商业银行角逐的重点领域。一般情况下,被投项目都要经过几轮融资,估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基金管理费和项目收益提成的分配。

  7.一些商业银行也正在考虑进军PE二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服务和权益转让过程中的咨询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在投资PE上的限制存在改善空间:

  第一,突破现有政策限制,在已开发的投贷联动模式基础上,允许商业银行为股权基金直接提供包括并购贷款、过桥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高收益债等在内的多元化债务融资,为基金、政府和企业打造股债结合的整体投融资服务平台;

  第二,在对自有资金限制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允许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出资人直接参与股权基金,并探索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采取部分试点,逐渐放开的方式,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3.银行从事PE业务优劣?

  商业银行从事PE业务,优势非常明显,首先,银行拥有充裕的自有资金,但政策上是否会允许银行通过存款资金做PE?而现在市场上管理资金规模达到百亿以上的PE机构仅有140家,60%的PE机构管理资金规模在1亿元以下。而银行在募资方面,也有巨大的渠道优势。

  同时,银行对于优质创投项目会很有吸引力。一方面,银行是大企业,是信誉的象征,银行的入股对于创业企业而言是巨大的品牌背书;另一方面,银行实力雄厚,除了可以提供股权投资,还可以提供债务融资,使创业企业有更灵活的融资方式,银行有巨大的客户资源,可以帮助所投的创业企业成长。

  但相较其他类型PE机构而言,银行做股权直投业务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不乏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突破,银行股权直投的弊端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弊端1:债权固化思维影响对股权业务的判断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商业银行蓬勃发展,几乎所有银行均形成出一套固化的债权项目评审体系,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外部环境、行业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信用评判等等。银行综合各种因素,会给予项目/企业一定的评级,为债权项目审批作为参考。企业未来现金流以及增信方式成为银行所关注的重点,要确保贷款投放后企业能够顺利还款。

  创业投资机构则基于对行业的判断,去看企业未来的成长,所追求的是企业IPO后的溢价,企业的市值、盈利是投资机构的关注点。因此,必须对其所处行业、资本市场运作有着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对于一流投资机构已在资本市场摸爬滚打多年,行业资源及专业程度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

  银行尝试股权直投业务,必须打破原有固化的债权评审模式,建立专业化的评审及投资团队,并敢于承担由于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这对于国内多数商业银行而言,是难以实现的。

  弊端2:股权直投业务的资金来源值得深究

  银行股权直投业务资金来源有三种:一是银行自有资金;二是理财资金;三是子/孙公司募集资金。

  根据监管政策及趋势来看,未来最有可能放开银行自有资金这一渠道,默许银行通过注资子/孙公司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在集团内开展银行自营业务。但这还得取决于子/孙公司与集团的博弈,集团是否会向其倾斜更多地资源。

  而以理财资金作为股权直投业务的资金来源则难以实现,尽管银行可能会用资管资金作为其业务来源资金,这中做法既是银行的“擦边球”选择,也是对监管政策的“挑战”,一旦风险爆发,随时会有被叫停的可能。多数银行子/孙公司在投资领域的影响力较小,LP对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能力难以认可,暂不具备大规模招揽资金的能力。

  弊端3:缺少行业研究支撑,专业能力不足

  据笔者了解,一流投资机构的人才来源于四个领域:一是具有投资经验、券商卖方或研究所从业经历,这类人员长期致力于某个行业的投资及研究工作,一半以上具有复合专业学习背景,优势在于熟悉金融投资领域,了解所投资或研究的行业情况;二是具有产业工作背景,背后拥有一定的产业资源,对相关行业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他们去接触同行企业时,更容易找到共同话题,能够更好的看透企业及其产品;三是专业性人才,如会计、律师等,他们在团队的角色更多是自己熟悉的领域,给予业务人员技术支撑;四是优秀应届毕业生,这样更有利于投资文化、企业文化的传承。

  反观商业银行,具有产业经验、投资经验的人员不足,行业研究也浮于表面,缺乏对实际业务的支撑,难以建立起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尽管可以外部引进人才,但直投部门若安设在银行内部,其薪酬体系也无法满足专业投资人员的要求。

  弊端4: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动力不足

  商业银行对于风险把控更为谨慎,媒体常把它们比作“嫌贫爱富”的机构。对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如果缺乏准确的判断,往往伴随着更高的风险,这些企业不会受到银行机构的青睐,VC、天使领域银行参与度并不高,这与国家的政策导向相违背。

  银行会更关注Pre-IPO阶段的企业,按照传统银行的思路,会选择投资行业知名企业或者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投资阶段会与PE重合,这些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同样可以获得高收益。然而,这些企业的估值更高,也会收到其他投资机构的邀约,银行想完成对企业的投资,也一样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弊端5:内部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无论运用哪种模式,都避免不了与银行分支机构的激励分成问题,否则就无法发挥银行网点、资源优势,推动股权直投业务的发展。按照传统银行考核思路,分支机构所推荐的项目一旦落地会有所激励措施,项目在成功退出后,也应该给予分支机构一定的奖励分成。

  假设一个基金只对应一个项目,这样的分成模式完全可以借鉴,但一个基金会投资多个项目,且基金应以清盘时的资金情况确定盈亏,在确保优先级出资人的利益后才能够确定基金管理人的最后得失。也就是说,在银行直投基金清盘时,才能确定最终的盈利情况。为更大程度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其激励往往会提前预支,并不会根据最终清盘结果去分配收益。要么银行内部自行承担其预支的激励额度,这与市场化的基金操作思路相违背,不然就会损害到优先级LP的利益。

  弊端6:巨额不良贷款会挫伤股权直投探索的积极性

  2014年以来,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信贷投放趋紧的背景下,传统商业银行囤积了大量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实际不良额远超过报表显示的数字。

  股权直投尽管可能获得高收益,但也会伴随着更高的风险。2016年,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已经进入寒冬,国家支持不良资产打包的政策呼之欲出。一旦股权直投出现风险,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银行集团的经营,而在不良贷款率持续走高的前提下,一些相对保守的银行高管必然会谨慎把控高风险业务的推进。

  弊端7: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博弈

  从银行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来看,存款、利润仍然是各项指标的重中之重。如果某银行支行以非信贷的方式拿下当地政府或大型企业的重点项目,既不占用授信额度,又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甚至一个大型项目的落地就可以完成支行一年的指标,如果涉及财务顾问服务,按照投放期限分段收取财务顾问费,甚至可以覆盖该支行未来2-3年的利润指标。

  相反,开拓股权直投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会有所弱化,正常情况下,要3年以上才能够看到实际收益。无论是分行还是支行,都有干部交流制度,作为分行/支行的负责人,是否会关注3年以后的利润,也许在直投业务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却成为了送给下任接替干部的“礼物”。

  因此,股权直投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追逐短期效益的逻辑,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难以平衡。

  市场上并不缺少资金,缺少的是优质资产,以及能够识别优质资产的专业人才。对于“试点”创新,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的“点”去等待突破。但愿这样的导向不会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仅仅会成为银行参与股权直投的“过把瘾”行为。(综合整理自道可特、36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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