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确立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

更新日期 : 2016-09-05 10:12

2016-09-03 18:27·投资

       中概股私有化回归A股,是一场“金钱狩猎+时间考验”的游戏,归途中间难免充满着各种未知变故。进入2016年,那些一股脑扎堆私有化回归的中概股企业成了“热锅上的蚂蚁”,“战略新兴板搁浅、注册制暂缓”等消息引起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市场处于“草木皆兵”状态,所以每一次传言都会引起大规模的躁动和关注。

  继5月4日“证监会拟暂缓中概股企业回国上市”这则传言之后,本周市场又有消息称,“证监会近日进行指导,要求海外上市中概股寻求借壳回到国内上市时,需确保交易估值不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这令已经在私有化路上的中概股企业又面临新的变数,好在9月2日证监会在每周例行发布会表示“中概股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

  以下为9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问答详情:

  1、问:近期有消息称,证监会指导要求海外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上市时需确保交易估值不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市场人士解读为对中概股回归的“变相同意”。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5月6日,我会发布新闻口径,表示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目前该项工作仍在继续推进。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我会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新闻机构和媒体客观、真实报道我会政策。

  2、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类融资平台发行人的门槛进行了提高,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请问监管层对此有何评价?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前期监管实践中,我会参照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予以执行。同时,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

  考虑到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运营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我会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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