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取消信披暂缓豁免事前申请

更新日期 : 2016-05-31 10:44

2016年05月31日01:05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称,6月10日起将正式取消沪市上市公司“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事前申请制度,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标准自行审慎判断。

  依照一直以来沿用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也有某些特殊情形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规定,但必须要事先进行申请。

  对于取消这一事前申请,上交所方面称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为了持续推进信息披露监管的转型;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所自身的自律监管行为。

  上交所表示,随着“直通车”等信息披露监管转型的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在不断增强。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是上市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也已运行多年。据统计,上市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的90%以上是符合规则要求,并能获得通过的,因此事先审核的必要性有限。因此从监管角度看,改革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另一方面,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从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事前提交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少数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因此,将原有的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进一步规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行为,避免监管人员事前接触到相关敏感信息。

  上述业务指引共有13条,分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原则、适用标准与条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作了规定。

  对于取消“信披暂缓或豁免”的事前申请,交易所给出了两个约束条件。对此交易所方面称,取消事前申请程序后,可能出现少数公司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此,交易所将根据规定,采取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事中监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二是加强事后处分。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的,及时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在取消事前申请规定的同时,上交所这一业务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自己须做好审慎判断,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相关保密责任。此外,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在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上交所此次制定的业务指引,在与《股票上市规则》总体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适用标准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了具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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