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A股现首单重大重组不停牌 国际实业分阶段披露

更新日期 : 2018-11-14 09:56

  昨日,国际实业(000159)公告称,近日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事宜,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过公司并未停牌,而是称将根据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也是“最严停复牌新规”发布后首单重大资产重组不停牌的案例,业内人士预计,监管从严下,A股或将告别“任性停牌”。

  一字涨停迎“新规首单”

  国际实业公告称,公司近日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事宜,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目前与相关方正在积极磋商之中,尚未达成书面协议。

  国际实业在公告中明确提到,根据证监会《意见》中审慎停牌、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公司将与交易相关方积极磋商达成一致意向后,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也是A股首家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按照停牌新规的原则,在重大资产重组发布后不停牌的上市公司。今年7月,也曾出现过未停牌直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案例,分别是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15.200, 0.64, 4.40%)四通新材(10.030, -0.02,-0.20%)收购天津企管及立中股份股权。 

  前述《意见》是证监会于11月6日晚间发布。《意见》表示,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

  《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紧接着,11月9日晚间,上交所官网发文称,将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尽快修订停复牌规则,培育形成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的长效机制。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昨日国际实业一字涨停,当日成交金额1167万元。

  信披也需高标准、严要求

  A股上市公司“任性停牌”被投资者诟病已久。据东方证券(9.470, -0.02, -0.21%)研报,从10年以来情况来看,以周度测算,A股整体的停牌个股数目在2015年出现高峰,此后保持一定水平,但在2018年开始有明显的向下趋势。2015年的停牌峰值出现在7月10日,当时的背景是市场连续下跌,上市公司大多以股价异常波动为由申请临时停牌,7月10日停牌公司总数为1378家,占到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49.8%。2018年的停牌高点出现在2月9日,当时在贸易争端影响下市场大幅下行,有339家上市公司停牌,占比为9.7%。此后停牌公司数目相对保持了一个较高水平,大致在200家左右,但7月之后,停牌公司数大幅下降,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8月初交易所加强了对停牌行为的监管。

  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沪深两市共有51只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停牌比例为1.5%,两市连续停牌天数超过100个交易日的有16只股票,还有4只股票连续停牌天数为99个交易日。有4只股票已经连续停牌超过一年之久。其中,*ST新亿(1.870, 0.00, 0.00%)停牌超过3年,沙钢股份(16.090, 0.00,0.00%)深深房A(11.170, 0.00, 0.00%)停牌超过2年。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除了筹划资产重组的公司不轻言停牌,一些停牌“钉子户”也在积极复牌中。11月12日晚间,已连续停牌107个交易日、原打算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丽江玉龙及丽江晖龙100%股权的希努尔(11.520, -1.28, -10.00%),发布公告称,受近期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环境波动影响,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11月13日开市起复牌。

  同日晚间,已连续停牌104个交易日的金浦钛业(3.940,-0.11, -2.72%)虽然还在重组的过程中,但也表示为保证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股票自11月13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将继续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

  昨日,希努尔跌停,金浦钛业则在盘中一度涨停,尾盘上涨7.71%。

  值得一提的是,东方证券分析人士也指出,就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而言,一是规范停牌时间,二是加强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虽然绝大部分公司都会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部分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质量较低,投资者很难从中获取信息,且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真实性、可行性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

  对此,证监会明确提出“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同样需要照章行事。

<<返回列表页

CopyRight @ 2002--2014 北京昱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100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