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证券、基金业的对外开放方向正被国家高层进一步明确。
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表示,“在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业方面,去年年底宣布的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确保落地。”
去年底的“宣布”所指的,正是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去年在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的表态,即未来外国投资者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比例限制将在当前政策实施三年后取消。
顶层趋势的明确下,证监会也在加紧为具体规则着手筹备,3月9日曾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论坛对该方向的重申,进一步坚定了市场对于国内证券、基金等行业开放趋势的信心。
有分析人士认为,外资在证券、基金行业的“入华”的制度条件的确在加速行程,但其进入国内面临着强有力竞争,国内特有的市场环境容易让其面临“水土不服”等问题。
办法落地在即
对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态度明确于去年11月份的一次吹风会。
“首先关于证券和基金。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换句话说,外资可以控股超过50%。”彼时朱光耀在上述吹风会上表示,“上述措施实施三年以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也就是说这个51%,三年以后就不再存在,就变成百分之百。这样证券和基金业的改革是具有极其重大影响的。”
对此,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博鳌论坛所说的证券业泛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
事实上,有关外资对券商持股比的松绑,早在CEPA框架下就已有所松动。
按以往合资口径,中外合资比例约为1:1,而在CPEA框架下,港资、澳资方投资设立券商的最高比例被放宽至51%。
“这次松绑的制度安排和CEPA不一样,后者更多还是试点,主要针对港澳资金,而这一次则直接针对其他国家的外资,”前述分析师表示,“不过CEPA的确为对外开放打开了新的空间。”
在顶层方向的重申下,监管层也在着手对外资入华的管理细则进行修订。3月9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层在办法中,明确了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逐步放开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完善外资持有上市券商股份规定、明确境内股东实控人身份变更导致境内券商性质变更情形,以及完善境外股东条件等要素。
例如办法取消此前有关“外资必须与内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要求,同时也在名称上体现了由参转控,将此前办法的“参股”改为了“投资”。
按照征求意见流程,这一办法已于4月8日完成意见征求。业内人士认为,最终版的《办法》不日有望落地。
“证监会对这一政策贯彻响应的速度非常快,也可以看出管理层对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视程度。”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中字头券商人士表示。
开放持股比例只是开始
证券业开放趋势已明确,但仍有诸多挑战摆在外资机构面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泰君安(17.570, -0.02, -0.11%)证券人士处获悉,虽然将对外资参与证券、基金牌照投资予以放宽,但其仍将遵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底线要求,这也意味着,股权层面的对外松绑不等同于降低证券经营机构的准入门槛。
“证券业的‘对外开放’与对内股东严管其实是同步开展的,因此松绑持股比例的同时,对于证券业股东的高门槛等要求不会改变。”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3月30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券商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准入门槛进一步进行了提升。
例如该规定强调,“券商控股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千亿净资产这个体量即便放在海外也是非常大的机构了。”前述非银分析师表示。
事实上,《规定》第二章第20条也对外商投资券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分析人士同时指出,即便外商能够通过控股等形式参与国内证券业投资,也仍然要面临当前激烈的行业内部竞争。
“对外资而言,开放持股比例只是一个开始,目前国内证券业的竞争很激烈,移动互联网对经纪业务格局也带来了比较明显的冲击,这一点未必是外资券商能够适应的。”上述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另外国内资本市场特征也与国外不同,不排除这些机构入华后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作者微信:lw8346860)
(编辑:巫燕玲)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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