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3月9日发布的通知,证监会正在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订将允许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
为什么在此时对《规则》进行修订,并拟以《办法》进行重新发布?据证监会通知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兑现中美元首会晤我国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崔凡指出,2017年国发39号文第二条中列举的重要行业,预期将在2018陆续推出重大开放举措,“2018年将成为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关键一年”。
开放历史与开放计划
在提到证券业开放的历史时,崔凡说,“经常有朋友问我中国是不是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我总是解释说,确实严格履行了。”
以证券业为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中国承诺“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到一年,证监会就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崔凡分析道,这个规则提前兑现了中国入世时三年内要达到的证券业开放承诺;该规则还在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在2012年的修订中,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的规定修改为不超过49%——实际上,除了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中国在世贸组织中没有承诺过“不超过49%”的开放义务,因此2012年的开放属于超WTO义务的自主开放。
“这次证监会准备将《规则》修改为《办法》,是落实证券业扩大开放计划的重要一步。”崔凡对经济观察报介绍道,2017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第二条中,国务院已经提出重点放宽证券公司等领域的外资准入;2017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第二条中,证券业是文件列明的12个重点开放领域之一,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制定开放的时间表与路线图。
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宣布: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部署,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崔凡指出,“虽然该项承诺是在特朗普访华离开北京的当天宣布的。但是中美双方没有发布相关的联合声明或者书面协议。因此,即使中美双方曾经就中国证券业的进一步开放有过磋商和共识,我个人理解这一开放承诺还是属于单边承诺性质,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协定承诺。因此,本次开放是中国政府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2017年国发5号文和39号文的自主开放举措。”
新变化
《办法》的起草,早在39号文发布之后,就已经紧锣密鼓地开始了。据证监会3月9日通知,《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崔凡认为,这次修订的最大突破就是允许了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按照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宣布的承诺,开始是允许境外股东累计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最高51%的股权比例。《办法》实施三年后,这一比例限制可能最终取消。对外资累计的股权比例限制,将统一实施于上市证券公司与非上市证券公司。
除了放开股权限制,本次开放也会逐步开放业务范围限制。《规则》第五条的业务范围的内容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复存在。崔凡表示,“我个人理解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可以实现国民待遇,与内资一致,原则上可以逐步申请开展《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所有业务。但是根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4种,之后的变更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每次不超过两种。这一点内外资要求是一致的。”
准入放开与严格监管
中国政府对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战略举措。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对外资的限制程度目前仍然是偏高的。”崔凡说。
2016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世界62个主要经济体进行排名,中国对外资总的限制程度为第四,仅仅低于菲律宾、沙特和缅甸。在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上,中国的限制程度排为第二,仅仅低于缅甸。崔凡认为,这样高的限制程度已经束缚了中国进一步利用外资的能力,也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近两年,中国实际上已经在对外资开放方面有了迅速进步,中国的外资限制指数从2014年的排名第一的0.419,大幅下降到了2016年的0.327。“经过2018年的开放,我们预期中国的外资限制程度将能够降低到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等水平。”崔凡表示。
在3月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回答《金融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实际上在加入WTO若干年后,我们也在准备,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但是不巧后来又遇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现在,我们进入新的阶段后,确实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开放可以胆子大一些,开放的程度更高一些。”
金融业涉及国家经济命脉,金融业的开放必须做到安全稳妥。因此,崔凡认为,社会各界对金融开放后风险防控问题的关心是值得理解和重视的。
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中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监管能力必须跟得上,在加强监管中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投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要求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 5 年以上”的经验,近三年未受所在国重大处罚。对境外股东的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等方面都有新的严格要求。崔凡分析道,在境外股东投资准入之后,证券监管部门还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基于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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