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亿丢失控制权!勤上股份:大股东“明股实债”被下套?

更新日期 : 2017-08-03 16:11

文章来源 |  并购基金


 导读    市值124亿,控制权6亿?勤上股份2017年7月18日发布的公告,此前深交所向勤上股份发出了问询函,而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揭示了实控人险因6亿元失去上市公司控制权……


原来,勤上股份控股股东勤上集团(持股16.79%,按停牌价市值为20.82亿元)前不久进行增资扩股,引入了投资者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分别对勤上集团增资3亿元,于增资后分别可取得勤上集团25.50%的出资额。

 

原本,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明股实债”安排。勤上集团原股东已承诺6个月后回购股份。什么是“明股实债”?“明股实债”的风险如何把握?

 

没想到,两位投资者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出其不意地结为一致行动人,宣布合计持有勤上集团51%股份,因此,也应当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到底怎么回事?公告摘抄如下:

 

公司相关核查情况

 

2017年5月1日,勤上集团与深圳德基伟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授信协议》,双方约定德基伟业向勤上集团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借款金额人民币陆亿元整;德基伟业可通过自身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或直接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

 

2017 年 5 月12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与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签订了《战略合作协协议》,该协议约定勤上集团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1,766,530.00 元,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各以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认购全部新增注册资本并分别获得勤上集团 25.5%的股权,其中人民币 211,238,470.00 元作为勤上集团的资本公积;勤上集团设立董事会,原股东李旭亮、温琦各占一名董事席位,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占一名董事席位。

 

2017年5月20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与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及德基伟业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即时回购权和要约回购权。

 

其中即时回购权规定,在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履行完毕对德基伟业的相关合同义务(指本条第1款所述《最高额授信协议》,除此之外,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未与德基伟业签订其他任何合同、协议)后,李旭亮、温琦可以在该协议签署六个月后的任一时间即时回购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持有的勤上集团股权,回购金额为初始投资金额。

 

2017年5月16日,勤上集团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7年6月24日,勤上集团和公司收到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代理律师发送的《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显示由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该协议约定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勤上集团股东会及董事会投票时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扩大双方所能支配的勤上集团表决权数量,以实现对勤上集团的控制权;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北京均远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据此认为其已共同持有勤上集团51%的股权,并认为勤上集团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经向勤上集团核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截至出资期限届满均未缴付任何出资2017年7月1日,勤上集团分别向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发送《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函》催缴,限期在2017年7月5日前缴足应缴出资金额,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仍未缴付出资。

 

勤上集团原股东说明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股权出资资金实质就是勤上集团与德基伟业签署的《最高额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勤上集团向德基伟业支付约定借款利息后,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即可向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回购股权,因此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投资性质明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

 

各方于2017年5月12日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和《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时,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并未要求其要参与勤上集团的经营管理,取得勤上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当时也并未告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当时也并不知晓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双方已签订或将签订《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谋求取得勤上集团的控制权。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对上述文件资料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均远和德基伟业的法定代表人同为杨俊;《股权回购协议》签署页中北京均远和德基伟业的授权签字人均为蔡全骏,南京纯悦的授权签字人和《最高额授信协议》中德基伟业的收件人均为李涛,推断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和德基伟业这三家企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和关联。

 

 

 

 

公司聘请的相关法律顾问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综合分析和结论意见

 

2.1 投资意图和目的分析

经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核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作为投资方在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前并未要求对勤上集团进行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也没有要求勤上集团提供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文件资料,相关各方在《战略合作协协议》和《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按1:1的比例认缴增资出资,没有任何客观评估依据,这不符合一般投资的理念和程序。

 

其次,《战略合作协协议》、《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股权回购协议》几乎在同一时间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时间较短,仅有六个月,且回购条件仅是履行完毕《最高额授信协议》的还本付息义务,回购金额为初始投资金额。

 

再次,根据《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仅委派一名董事,且在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时并未告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其签订或将签订《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

 

因此,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等文件均非以出让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实际控制权为目的;

 

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同意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增资入股的主要目的和本意只是为了解决资金需要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签订《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谋求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实际控制权并故意隐瞒的行为已违背了双方的一致意愿,并超出了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的设想,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对此存在重大误解。

 

2.2 出资及表决权分析

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出资届满前并未缴付出资,经勤上集团发函催缴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已构成出资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及法律精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不能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其表决权应当与其出资相对应,在构成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该两名股东不应当享有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表决权。

 

据此,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其逾期未出资,不享有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不能实现对勤上集团的实际控制权,更无法实现对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2.3 法律认定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际控制人要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因此实际控制人应当是一种实际存在状态,而不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根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核查事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没有参与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形成实际支配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的既有权力和事实状态,结合本条第 2 款分析,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没有拥有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4 《战略合作协议》效力分析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所核查事实以及上述分析,认为上述《战略合作协议》效力存在争议,法律顾问认为勤上集团及其原始股东李旭亮、温琦可以采取协商或法律手段解除该《战略合作协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结论意见: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李旭亮和温琦。

 

勤上集团表示,已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于2017年7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除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未出资股东股东资格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表示,正在积极寻求战略合作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同时解决相关的股票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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