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5日00: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徐昭
证监会日前查处了九好集团涉嫌以虚增收入、虚构银行资产为手段与鞍重集团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的信息披露违法案,释放出资本市场“强监管”依法加大“打假”力度的信号。
专家认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显著增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外,还应加快推进退市以及对投资者的惩罚性赔偿、证券诉讼证人等制度的完善。
对于资本市场的乱象,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及时亮剑,坚决亮剑,该盯住的线索盯住不放,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彻查的及时彻查。
上市公司“花样”造假
IPO财务造假后主动撤回材料、欺诈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证监会2月24日公布的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就有不少上市公司无视市场规则,妄图通过各式“花样”造假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欣泰电气(3.030, 0.00, 0.00%)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
安硕信息(33.880, -0.56, -1.63%)于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有关信息披露以及10次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持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这一不准确、不完整的误导性信息;东方证券(15.190, -0.03, -0.20%)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行业研究员郑奇威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在未经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等夸大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金融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有关业务信息。
刘士余2月26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过段时间,大家还会看到证监会公布有影响力的案子,包括“忽悠式”重组、“忽悠式”并购。
应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出现业绩造假、忽悠式重组、借高送转掩护减持、公开承诺不履行等违规行为,主要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表示,上市公司对于信义、信用、信誉的重视度不够,以谋取短期经济利益为主导,导致经济行为存在快餐化的趋势,更重要的是我国股市惩恶力度不够,违规收益远超违规成本,这些环境因素的叠加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铤而走险牟取暴利。
田利辉表示,一是应该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显著增大违规的惩戒力度,把退市、巨额罚款等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将涉嫌并已经确认违规的个人移交刑事司法程序处理。二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真实。三是建议证监会成立相应处室搜集、整理上市公司违规信息,为执法部门提供便利和依据。同时,还应鼓励舆论与市场特别是网民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督,弥补证监会执法人员有限的不足。
“这三项措施相辅相成,只有齐头并进、共同推进,才能形成一种上市公司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市场文化氛围。”田利辉强调,惩戒力度足够大就“不敢违”,信息披露足够透明就“不能违”,从而在“不敢违”“不能违”的基础上实现“不想违”的治理目标。
业内人士指出,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始终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此外,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民事诉讼法》《私人证券诉讼修改法》《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等均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例如,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中,不仅安然公司倒闭,公司高管被起诉并被判以重刑,而且承担安然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也因此关门。其中,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还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承担上亿美元的财产追偿。
退市等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
除了进一步加大打假执法力度和依法开出顶格处罚罚单提高违规成本外,监管层还在不断完善退市等制度安排。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我国退市制度于2001年启动。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重大违法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方面。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主动退市的公司约40家,强制退市的约50家,多数强制退市公司主要是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工作提了几点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止财务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尽到“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现在正在积极做这方面工作;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交易所要真正负起责任,应依法依规,对该退市的就要实行退市。
法律界人士认为,行政处罚力度有其上限,建立完善的投资者起诉、追偿制度,用高额的民事赔偿震慑违法行为,是成熟市场更常见的制度设计。
“集体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中经常用到,而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集体诉讼这个制度。只是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立法根源。”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东表示,当国内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需要索赔时,除了可以发起代表人诉讼并借鉴国外的集体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托投服中心等专职机构为中小投资者代言。
王东同时指出,还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公益诉讼制度、证券诉讼证人制度等一系列投资人保护机制,形成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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