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新三板退市制度。业内人士认为,该细则明确了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新三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此外,意见稿赋予了券商在退市方面更大的话语权,未来挂牌企业退出新三板市场数量或增多。
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强制摘牌做了详细规定,挂牌公司如果出现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重大违法、欺诈挂牌、多次违法违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公司治理不健全、无主办券商督导、强制解散、宣告破产及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
深圳梧桐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刘澍指出,优胜劣汰是三板市场制度市场化设计的基础,意见稿的出台有利于新三板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机构,提升公司整体质量,对不良企业能够起到较大威慑作用,提高其违规成本。此次意见稿退市规定较现有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更严厉,可操作性更强。推出这个政策有利于市场发展,提升投资者对新三板市场的信心。结合近期计划推出的PE、VC做市商试点,以及大宗交易等一系列综合制度红利,一定程度上将推动新三板的流动性发展。
汇元科技董秘吴妍冰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意见稿的出台对优质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是重大利好。不合规的公司被强制摘牌,清洗后的市场将更健康,对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将逐步加强。严监管是今年监管的主要思路,更注重对三板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对于新三板市场宏观层面以及中介机构归责层面的意义更大。
安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此次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发布有助于控制供给,塑造更为健康、优质的新三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完善,从“退”的角度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建立自净通道,优胜劣汰;而股转系统对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说明等,则从“进”的角度规范明晰新三板挂牌条件,加强监管。报告同时指出,新三板的监管方式正从规模化的粗放式“放养模式”,逐渐过渡到系统化“优选模式”。从入口向科技创新类企业倾斜,提升挂牌公司的活力和质量;同时在退出方面对重大违规和欺诈行为零容忍,同时赋予主办券商事前监管的权利,“一进一退”不断净化新三板市场。
摘牌公司数量或增多
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新三板共有63家挂牌公司摘牌。其中,2016年以来摘牌数量速度呈上升趋势,已有28家公司摘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63家摘牌公司中,因并购整合而摘牌的有28家。其中,18家被A股上市公司合并收购,另有11家公司从新三板转板相继登陆创业板和中小板。
年报未及时披露成为近期多家新三板公司摘牌的一大主要原因。根据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每年4月30日之前挂牌的公司,需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年报;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仍未披露上一年度年报的,将被终止挂牌。
刘澍指出,本次出台的挂牌负面清单和退市细则较以往更为严厉,将进一步清理一批经营不善、不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违规的挂牌企业,被终止挂牌的企业数量或将持续增加。
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丁会仁表示,随着监管趋严,一些企业在压力下可能主动要求摘牌。新三板企业要支付多种费用,挂牌后各种成本也有所升高。此外,监管对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的监管压力,也会传导到对应的新三板企业。
安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2014年新三板实施扩容后,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从2015年年初的不到两千家企业迅速增加至目前接近一万家的规模。其中在2015年12月、2016年5月和8月出现三波挂牌提速的现象,挂牌企业迅速增加,进一步增加了新三板市场的压力。最近两月接连发布的挂牌负面清单和退市细则将减缓新三板的挂牌速率,在供给端得到有效缓和。
赋予券商更大话语权
意见征求稿指出,挂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疑,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意见的,将被强制终止挂牌
安信证券分析师表示,该条款进一步加强了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对挂牌公司在规范运作、自律监管等方面的事前监控。此外,细则还赋予了中介机构在退市方面更大的话语权,在制度上实现了突破,支持主办券商以持续督导为基础,发挥其在化解风险方面的关键作用,既主办券商连续两年对挂牌公司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挂牌公司将强制退市。
该分析师指出,主办券商在新三板退市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加强了主办券商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导权,对中小投资者起到保护作用。由于新三板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规模均偏小,业绩弹性较大,无疑加大了券商判定的难度。目前而言,规模小、近两年成长能力弱、盈利能力不强、现金流吃紧、处在传统行业的公司将是主办券商重点关注对象。
也有券商分析师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券商对所挂牌三板企业强制摘牌的裁量权,能否对存量企业真正严格实施有待观察。“但至少大幅提高了新挂牌及参与做市的企业筛选标准,有利于更多优质的企业登录新三板市场,”同时,该人士表示,“迫于关联责任及赔偿机制,券商做市会更加审慎,降低短期做市套利的行为,更加重视企业真实价值与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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