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次内核培训会开始前,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总监李新春发表讲话,表达了对新三板内核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对拟到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提出了一些要求。主要讲话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一、新三板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1、在多层次的中国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
新三板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是具有很重要的地位的,新三板发展的成败关系到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成败。新三板发展不好,我国资本市场就是不完整的。同时因为主板市场的企业数量是有限的,所以新三板就关系到我国想要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提高直接融资覆盖面的比例成败的关键。
2、新三板的在资本市场的作用。
新三板对提高大众创新、大众创业意义非常重大。也正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在各种会议上多次提出要依托新三板为创新性、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帮助。所以,我们认为,在新三板内部这些挂牌企业能融到多少资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了新三版能够促进早期企业和资金融合,激活民间投资与企业融资。
在新三板出现之前不少投资机构因为对于退出机制没信心而和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新三板出现后,不少投资者已经不再签订类似的协议,因为他们投资的企业95%都能够到新三板挂牌,这就解决了他们的退出机制问题。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比主板更重要。
3、新三板目前所取得的成绩。
新三板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不仅挂牌企业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提升,融资规模也取得很好的效果。截止昨天(7月1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完成融资900多次,总共有400多亿的水平,已经超过创业板。
二、股转公司看重挂牌公司质量
仅就目前而言,股灾导致大家有些冷静,特别是对于流动性不足所引起的担忧。但长远来看,我们还是有很大的信心,我们觉得市场的繁荣不再与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和参与者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挂牌公司的质量。
很多人认为新三板目前的问题症结在于做市商制度不好、投资门槛过高导致的投资者数量太少等。我个人认为这些都不是原因。通常,股票的市盈率在40多倍左右,这对早期的企业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不能和创业板相比,创业板也许在未来某个时段还是会回落。那不是一个最正常的估值水平,不具有可参照性。大家也不要指望降低门槛,不要指望散户接盘来解救大家。最重要还是要提高挂牌企业的质量,只有这样市场质量才能提高。
新三板的挂牌要求相对主板要低,主板包容不了的,我们要包容。但是在前期的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不该到我们这边挂牌的企业还是到通过券商的审核到我们这边来了。
像企业存在亏损这块。研发型、科技型企业的前期亏损没有问题,但是有些是衰退型的亏损或者在某个行业做不下去换个概念也想到新三板挂牌,这是不行的。
三、将逐步制定有关内核的程序及机制
我们既然强调公司的质量,那么就要强调各位内核人员的把关。前段时间我们把券商内核程序作为了审查要点。我们现在把审核的程序前移,未来各位内核人员的工作将加重。某种程度上来说,券商的内核人员就是50%的股转公司审核人员。提高内核人员的地位,很好的把握自己的权利。当然各位也要负起责任,未来将会有相应的制度、机制(惩罚、监管机制)出台。只有全国股转公司和券商统一标准,劲往一处使,抓质量才会提高整个新三板的挂牌企业质量。为此今天召集大家开会。
接下来还会有培训及座谈,争取在今年完成这个工作。真正提高内核工作人员在券商的地位,推荐部门在推荐公司时要尊重内核人员的意见。以后会加大交流强度,相关内核规范文件的制作,包括内核的流程、监管规定、人员勤勉尽责的惩罚程序未来都会慢慢完善,大家共同维护这个市场的发展。
具体培训部分如下下:
一、起草目的
◆ 提高审查效率
◆ 统一审查标准
未来会总结特殊问题,并出具相关规范文件。
◆ 突出审查重点
◆ 明确中介责任
需要中介机构在申报之前核实相关问题,对该查没查的一般问题,会追责中介机构。
二、形成过程
1.0版本:2014年11月-2015年3月,作为反馈意见正文发送。
2.0版本:2015年4月-2015年 6月,作为反馈意见附件发送。
3.0版本:2015年7月以后,作为内核参考要点的形式公布,不再以反馈意见的形式提出,只需在申报时提交内核参考要点落实情况表,未来会不断完善,并作为自律监管的依据。
三、内容解读
新三板的审查主要就是合法合规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审查:
1,合法合规
2,公司业务
3,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4,财务规范性
5,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及估计
6,持续经营能力
7,关联交易
8,同业竞争
9,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
财务部分的培训
财务部分由郭老师对重点审查内容做了如下讲解:
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审查项目时看财务报表应当结合业务看公司财务,不应埋头看财务报表。因为财务和业务部分有不同的人员执笔,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案例: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某公司为原申报IPO项目,后撤回材料开始申报新三板,报告期包括2012年度、2013年度。由于2012年度销售给客户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情况,退货金额较大,2013年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采取追溯重述去调整2012年度相关报表金额。退货的客户主要为经销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发表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收入真实完整。
本案是通过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的典型案例,经销模式下的收入是很容易被调整的。主办券商要核查收入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
在分析成本构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性,以及存货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案例:成本真实性
某公司被举报,公司报告期内为做账与前关联企业员工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律师认为合同内容不真实,无效的。会计师解释合同对应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正确。券商解释因为凭证过多,通过签订几笔合同的方式方便装订入账,成本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违法违规。
公司成本真实性存疑,该事项已移交监管组进行后续处理。
解读: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大多是中小微企业,大都有相应的避税需求。成本的真实性是股转公司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某公司为建筑施工类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收入确认。计算完工百分比时收入与成本不匹配。收入按照客户的确认的进度单,成本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的比重。收入进度与成本结转进度存在差异,最终修改财务报表。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工百分比。
在我们这边审查时有好几个这样的案例,调整财务表报的。审核时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性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案例:核定征收
某公司报告期为两年一期,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改为查账征收。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企业成立之初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公司规模增长,财务核算水平的提高,经公司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公司自2011年所得税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并转为查证征收。公司补足税款,税务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重点关注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至少申报期最近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
案例: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产品多申报退税
某公司为系统集成企业,其中软件产品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公司申报退税的计算过程与法定的退税计算过程存在差异,导致2014年度多申报退税,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承诺2015年度开始严格按照法定的计算发放申报退税,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机关表示不予追究。主办券商与律师发表意见,不构成挂牌的实际障碍。
案例:变更收入确认时点
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申报时收入确认时点为发货时确认收入,经反馈后,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不谨慎,修改收入确认时间,并进行追溯调整,被采取监管措施。
某公司为运营商整体提供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时点,由初验确认改为终验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公司充分披露了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也发表了意见。
持续经营能力*
自我评估*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分析意见*
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持续经营能力-持续亏损关注点
已挂牌的持续亏损企业:纳晶科技、第六元素、众合医药等
关于存在亏损的企业,关注报告期内具备持续经营记录;亏损原因;可采用多维度分析持续经营能力,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措能力(如:挂牌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就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等。
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
某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负数,但是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为负数的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前期投入较大且未取得收入,公司主要采取债务融资方式,导致合并报表净资产为负数。
公司结合营运记录、公司竞争优势、母公司营运情况、获取现金流能力等详细分析了持续经营能力,充分披露了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对新设子公司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并且在挂牌同时做了定向增资,挂牌前净资产已转正。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证并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
(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案例:变相占用公司资金归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额分配股利,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且截至申报基准日未进行规范,属于股东占用资金为规范。依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之合法合规经营条款,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挂牌前与已归还或规范。
关注公司关联方是否变相占用资金、资源等情形,是否规范。
法律部分的培训如下:
合法合规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案例:股东为军人,资格瑕疵及解决
问题:公司2011年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中6人为现役军人,在办理股份登记时才发现。
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上6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0.19%股份分别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核查:1、股权转让程序2、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股情形3、股东资格瑕疵不影响其他投资入股以及公司设立的有效性4、以上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5、公司的说明6主办券商尽调和内核的说明7、律师尽调的说明
合法合规经营
延伸解读:
①违规使用土地问题
②土地与房地产权证取得的瑕疵问题
③产业政策问题
公司设立与变更
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股权
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重点关注风险:股改程序不合规
股改程序未经审计、评估、创立大会、发起人签署协议等程序;股改时未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股改时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数量不符合带式有效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延伸解读:
国资、外资以及集体企业的设立、股本变化、股权变动等问题:
案例-无形资产出资不实
问题: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股东A、B以两项发明专利评估作价2260.53万元投入公司,该两项发明专利为A、B以150万元购自公司的关联方HHH。专利后期收益较低。
措施:针对无形资产出资价值是否虚高,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后认为该无形资产无公司后期收益支撑,价值存疑,主办券商公司决定通过减资解决该问题。
◆ 有关股权的延伸解读
①股权质押
不作为挂牌条件,不影响挂牌,属于信息披露范畴。主要关注行权的可能性,即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权属的变化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②公司股东超过200人
参照指引即可
③对赌问题
做到充分信息披露,要点还是在于对赌是否可能马上被执行,以及执行对公司控股股东、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具体方面做到详细披露。
④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相关问题
同样重在披露。
⑤上市公司参股或控股
目前股转公司收到的审核材料中这种情况还是较多的。关于这个问题还是重在披露,包括同业竞争,经营决策,双方财务影响等方面的披露。
⑥重要子公司企业的核查与信息披露
对重要子企业的核查范围包括哪些?一般如果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子公司的话就要披露,子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财务规范、业务分工合作、母子公司分红的制度及实施情况等都是需要披露的范围。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实际控制人变更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要做到充分披露。以及发生变化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披露。
比较特殊的是对于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如何认定,目前最主要的还是看是否取得充分的授权。
同业竞争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从事业务,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相同、相似业务(如有)的情况及判断依据;(2)该等相同、相似业务(如有)是否存在竞争;(3)同业竞争的合理性解释,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作出的承诺情况;(4)同业竞争情况及其规范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5)重大事项提示(如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判断依据是否合理;
(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同业竞争不作为条件。存在同业竞争的话,需要有相应的规范措施,问题的解决在申请挂牌时必须是可以预期的,但不是说一定要在挂牌前全部解决。
案例
AAA公司为报业集团下属的网站运营公司,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从报业集团下属的纸媒、网站两个角度来分析报业集团下属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MMM在改之前进行业务分立,分离出去的企业KKK与MMM之间的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在存在同业竞争的产品上KKK仅销售给公司,MMM与KKK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尤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但同时确定定了明确的可执行的结束时间、安排。
通过业务委托的方式将同类业务委托给申报主体,规范同业竞争,通过挂牌主体实现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来规范同业竞争。
案例
申请挂牌公司AAA同一控制下的某企业DDD与AAA曾生产、销售过相同的洗衣液、厕洁灵、强力厕洁和油污速擦巾四种产品,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申报时主办券商、律师认为DDD的销售规模远低于AAA、且二者在国内市场不同区域市场销售,对AAA的生产与销售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未对该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规范。后为了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DDD正式停止生产涉及同业竞争的上述四种产品,将相关专用设备予以封存,将相关原材料销毁、变卖给AAA,并将产品转让给了AAA。
内核一般问题:如何落实
◆落实形式
作为核查、披露事项的参考要点,在各主体的文件中体现,重点要点内容核查与披露到位,无需采取专项回复的形式。
◆体现文件
①公司文件:在说明书中披露;
②券商文件:在工作底稿、尽调报告、内核文件中;
③会计师文件:审计报告、工作底稿;
④律师文件: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
◆提交文件
《内核参考要点落实情况表》
内核参考要点落实情况表
◆提交
作为申报材料的内核文件一部分提交,位置为3-4-4
◆签字
①主办券商:项目小组人员签字、内核委员(专员)签字,作为回复的话是内核专员签字;
②会计师事务所:各签字会计师签字
③律师事务所:各签字律师签字。是否要盖章目前没有强制要求。
◆形式
①该表的内容及格式仅为基本要求,主办券商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内容及格式。
②表格中要求填写的核查结论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
③各中介机构可结合责任分工针对不适用的项目直接填写“不适用”
工作衔接
7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在3-4-4的位置提交《内核参考要点落实情况表》,内核委员签字;
7月1日以前申报的项目如果取得的反馈意见中包括一般问题的,直接按照一般问题回复即可。
7月1日前后数日内申报的项目未在3-4-4的位置提交落实情况表,且反馈意见中不包括一般问题的,反馈回复时需要在反馈附件中提交《内核参考要点落实情况表》,内核专员签字。
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
已发布的要点:那些内容存在歧义、涵盖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改进;
未发布的争议问题:有什么关注和审查要点、如何把握、相应的论证;
我们关于公司问题的标准化和明确化的工作;可以改进的事项。
联系方式:010-63889623,,010-63889612
电子邮箱:llwj@neeq.org.cn ;guojing@neeq.org.cn
问答环节内容如下:
问:在通知发出之前提交相关材料时没有提供落实情况表,目前该怎么处理?
答:通知发出前提交的申报材料,没提供3-4-4落实情况表。在这种情况下,做回复的时候补提供,这个时候是内核专员签字。
问:公司的参股公司是否需要披露?
答:公司参股的公司没有要求披露,只需要挂牌主体和挂牌主体股东。
问:股东的适格性问题,最迟什么时候解决?
答:涉及股东主体资格问题的,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一般股东,必须在申报前解决。
问:关于控股子公司的核查和披露要做到什么程度?
答:首先核查一定要做,但是披露目前我们还没有具体的强制要求。对于重要子公司(指全资、控股、收入主要来源)的披露比照挂牌主体,如历史沿革、业务、合规经营、分工合作等。
问:有关借壳问题。有些企业想住在挂牌前借壳,表现为报告期内,壳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也发生变更了,股转公司目前能否接受?
答:这个要看报告期内壳本身是否有持续的营业记录,有收入,不能是空壳。同一控制下的壳公司是比较好的选择,非同一控制下的壳公司,对于新业务的装入时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留一定的运时期为好。目前股转公司对壳没有硬性要求,关键还是要看壳本身是否符合挂牌要求。过段时间我们会发一个这方面的公告,你到时关注一下。
问:挂牌公司若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核查如何实施?
答:挂牌公司若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核查必须扩大至所有主要股东。
问:如果挂牌公司股东存在资管计划、基金的话,核查披露范围是多大?
答:如果挂牌公司存在基金股东的话,我们是不会穿透去核查的。
*文中标有符号“*”的表明该内容涉及挂牌条件。
来源:投行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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