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提请调整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问题的法条分析

更新日期 : 2016-01-19 03:41

来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李大鹏、唐诗

一、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照前述规定取得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同意。

上市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后,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方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关于股东提案权的有关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后,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关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有关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1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鉴于上述情况,累计投票是否为必须采取的投票制度需视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及公司自主选择之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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